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芹(系***妻子),女,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力,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彦松,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审第三人: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
法定代表人:钟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孙彦松、***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2018年10月19日,***、**、***出具欠条时并未将***、**、孙彦松三人合伙的案涉工程成本支出予以扣除,***要求合伙人按欠条载明的数额偿还其垫付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本案应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结算后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在二审中申请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重新结算后依法判决。本案系因二审出现新事实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月娥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邹艳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丽丽
书 记 员 陈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