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193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53381770。
法定代表人:钟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济山,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4975536R。
法定代表人:徐楚楠。
原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作出(2022)皖0207民初11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7589.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2022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日,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7589.16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云茂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齐世民
书 记 员 胡园园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