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1940号
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2号3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9146XU。
法定代表人:黄锦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建峰,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53381770。
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2元,减半收取373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320元,合计6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燕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