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裕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洋化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执保421号 申请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二槐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洋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债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洋化工有限公司在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债权予以查封,保全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