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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执保466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住,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七路东南角/div> 负责人:***,职务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申报并确定的债权予以保全,保全价值3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申报并确定的债权予以查封,保全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32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