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747号
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富国路沾友律师事务所。
被告:***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二槐村。
第三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北首。
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洋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