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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与某某洋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747号 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富国路沾友律师事务所。 被告:***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二槐村。 第三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北首。 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洋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