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1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金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好生镇二槐。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北首。
诉讼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省**金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金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