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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蜂鸟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异212号 申请人:济南蜂鸟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中林路66号中海***郡西区10号楼1**10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二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会,经理。 被执行人:沾化一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利国乡利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依据生效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济南蜂鸟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滨州市资产管理公司、滨州市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证明、邮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等材料。 本院查明,济南蜂鸟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滨州市资产管理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于2021年6月7日向八被执行人邮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同时提供了滨州市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于2021年5月12日在经济导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于2018年6月1日在经济导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济南蜂鸟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7)鲁0303执38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安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