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恢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蜂鸟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中林路66号中海***郡西区10号楼1**1004号。
被执行人:***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好生镇二槐村。
被执行人: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北首。
被执行人:沾化一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利国乡利四村。
被执行人:***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居4号楼2**401号。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住淄博市周村区***居4号楼2**401号。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黄家铺镇大刑村441号。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黄家铺镇大刑村44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洋化工有限公司、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沾化一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303执3895号,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18日,本案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查明:2021年10月25日,本院以(2021)鲁0303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济南蜂鸟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周村区嘉源·逸居生活区4号楼2**4层东户,产权证号为:06-1046097号的不动产进行了续查封。
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拍卖。经拍卖,买受人**以698193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周村区嘉源·逸居生活区4号楼2**4层东户,产权证号为:06-1046097号不动产的查封。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二、**(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安 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