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81民初297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周行,广东律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信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环城西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伍长能。
原告***与被告台山市信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被告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儒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鸿
书 记 员 罗韵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