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信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山市信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0。
被告:台山市信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杏仪,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台山市信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员  罗辉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