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24民初5258号
原告: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17楼。
法定代表人:陈远程,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合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3层2301室。
法定代表人:钟勇勇,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合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亚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