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5民初10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午裕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8:30在镇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但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