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25执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午峪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镇城社区涝巷街2号岭南明珠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5042.86元。因被执行人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民政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委托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205042.86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合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镇安县苏拾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