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22民初285号
原告:赤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赤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期间原告赤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赤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