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1537号
原告:**,男,彝族,生于1986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布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生于1956年2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号。
负责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城南大道航天大道中段。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车上乘员保险医疗费赔偿款1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8日被告***的车辆川R×××××小型普通客车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当日因驾驶人员未到岗,遂由具备驾驶资格的原告驾驶被告***的车辆从布拖县城往俄里坪方向行驶,上午11时许行驶至***时,因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发生车辆倾覆左侧悬崖的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一死一伤及原告**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原告及第三人先行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2020年5月20日发送催款函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提出支付车上乘员保险赔偿金时,被拒赔,并告知其已向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项。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本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