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2297号
原告:李坤元,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住所地宁南县,。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李坤元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坤元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坤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坤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3元,减半收取计3331.5元,由原告李坤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 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