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3年12月,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城南大道航天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路外滩16区14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9年1月,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梵雅,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6月,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1,40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