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2393号
原告:**,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159705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85158809。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