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283民初126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768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0.244192万元;2.诉讼费用由***、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多次向***赊购陶粒砖,***要求***为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以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的名义为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76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规定,哈尔滨市道外区隆燊陶粒砖厂系生产销售陶粒砖、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案涉买卖合同系该陶粒砖厂与***、黑龙江建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厉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