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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3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1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