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旭发变压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7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范收保,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旭发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大坛村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旭发变压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743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北旭发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5万元且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调解结案,原告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旭发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桂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