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830号
申请人: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7NX0C7Q。
法定代表人:范收保。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维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889号在水一方西区13-14楼间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W8K7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维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维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3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正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维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金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