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顺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凯顺电气有限公司、高邮市东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006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凯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1315317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66号共建区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邮市东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MF27439,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苏州商业域2-214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人江苏凯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邮市东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高邮市东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