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顺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凯顺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00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凯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1315317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66号共建区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人江苏凯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邮市东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后申请人又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的车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的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