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702民初5788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高安市景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货运汽车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行者物流园大数据中心22栋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RCHF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州街办瑞阳大道以北莱茵星城4#幢店4-3、4-4、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3KP24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高安市景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利运输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景利运输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邦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利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致的损失197192.35元(精神抚慰金优先从交强险中赔付);2.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金额为207158.45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0日16时38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赣C0××**号(皖R××**)重型货车沿芜汕线殷汇往牌楼方向(国道236)行驶至芜汕线(国道236)167公里100米处(殷汇镇徽商银行门口路段)时碰撞步行经过的***,致***受伤。事后,***被送至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池州市人民医院救治。伤情被诊断为:左下肢大面积皮肤撕脱伤伴胫前软组织缺损;左侧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足第四跖骨骨折;左下肢隐神经断裂伴缺损;左足趾多发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头皮下血肿;左下肢软组织感染伴足跟部分皮肤坏死。为此,***住院治疗31天,共花去30000余元医疗费,造成***误工费、护理费等较大损失,并遗留部分功能障碍后遗症。经鉴定,***因本起事故致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该事故由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受理,认定***负主要责任,***驾驶的机动车系景利运输公司所有,并在恒邦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具体赔偿清单如下:医疗费34679.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45770.40元、护理费16047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430元、残疾赔偿金94892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207158.45元。
***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本起交通事故应为同等责任,因为考虑我驾驶的车辆有保险,所以交警就让我承担了主要责任。案涉车辆实际车主是***,我是***聘请的驾驶员,工资是***发放的(微信转账)。案涉车辆投保了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应由车主***承担。
景利运输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案涉车辆是由***购买并且独立实际经营、使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是***在2021年1月28日与我司签订了《汽车服务协议书》,我司系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该车实际使用人是***,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答辩人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车辆实际经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案涉车辆在恒邦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证件齐全,不存在任何的免赔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案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请求依法核减,部分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查勘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最多主张70%损失份额。综上,答辩人依法无需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恒邦财保公司辩称,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案涉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我司愿意在依法核实两证合法且在有效期内,无其他免责减责的情况下,在剩余的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原告诉请过高,我司前期垫付18000元,原告医疗费有票据的予以认可,请法院依法扣除15%-20%非医保费用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或由法院组织进行非医保鉴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应当以30元/天为宜;护理费标准应当以120元/天为宜;交通费应当以20元/天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已达退休年龄,未提供任何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因此原告的误工费不应当得到支持,误工费标准应按农林渔牧业标准进行计算,误工期应当以住院天数进行计算;原告“三期”期限过长,应以住院天数为准,残疾赔偿金应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原告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故精神抚慰金认可3000元;我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辩称,案涉车辆最开始是我在景利运输公司购买的,因车辆必须得挂靠在公司才能营运,我与景利运输公司签订了《汽车服务协议书》,实际是挂靠关系,车辆实际车主系我本人。因为我是车辆所有人,所以2022年5月12日将车辆卖给***,且当天下午就交付给***了,我卖的时候就已经告知景利运输公司了,景利运输公司还给我们出具了车辆可以买卖的手续,手续给***了。后续由***与景利运输公司签订《汽车服务协议书》,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空窗期,据我了解,***大概是在六月底和七月初左右签订了《汽车服务协议书》。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卖给***,本起交通事故与我无关,我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10日16时38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赣赣C0××**皖皖R××**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芜汕线殷汇往牌楼方向(国道236)行驶至芜汕线(国道236)167公里100米处时(殷汇镇徽商银行门口路段),与横过此路段的行人***发生刮擦,致***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下肢皮肤裂伤(撕脱伤)、左外踝骨折。医生告知伤者家属手术风险后,***出院并转至池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下肢大面积皮肤撕脱伤伴胫前软组织缺损、左侧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足第4跖骨骨折、左下肢隐神经断裂伴缺损、左足趾多发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头皮下血肿、左下肢软组织感染伴足跟部分皮肤坏死。于2022年7月11日出院,住院31天。
2023年8月15日,***委托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3年9月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致左踝关节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损伤后需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支付鉴定费1430元。
诉讼过程中,恒邦财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皮肤撕脱伤及左胫腓骨远端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75%),评定为十级残疾。恒邦财保公司支付鉴定费770元。
经查,***驾驶的赣C赣C0××**R皖R××**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系景利运输公司,景利运输公司与车辆实际车主***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汽车服务协议书》,未约定服务终止期限。经景利运输公司同意,***于2022年5月12日将车辆出售给***,并于当日将车辆实际交付给***。***系***聘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在工作中。赣C0赣C0××**挂牵引车在恒邦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恒邦财保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零售。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主张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导致的相关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其部分诉请过高,本院依法予以核减。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对事故责任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对***受伤的后果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赣C0赣C0××**×皖R××**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车辆控制人系***,***系***聘请的驾驶员,两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景利运输公司认可该车辆系挂靠在其公司。故***在提供劳务时造成***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方即***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景利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恒邦财保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恒邦财保公司垫付款18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重新鉴定意见未推翻首次鉴定意见,恒邦财保公司支付的重新鉴定费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各项诉请本院审核如下:
1、医疗费按正式发票计算为34679.05元。恒邦财保公司辩称按15%-20%扣除非医保费用,但其未提供相关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营养费3600元。原告住院31天,营养期参照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确定为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均按40元/天计算。
3、护理费9657.30元(31天×178.30元/天+59天×70元/天)。护理期参照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确定为9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按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178.30元/天计算,出院后护理费酌定按70元/天计算。
4、误工费45770.40元。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其主张按安徽省上一年度批发零售行业平均工资254.28元/天计算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期参照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确定为180天。
5、残疾赔偿金94892元(47446元/年×20年×10%)。原告伤残程度经重新鉴定仍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
6、精神抚慰金按责计算为4000元,优先在交强险中支付。
7、交通费酌定700元。
8、鉴定费1430元。
以上合计195968.75元,其中第1-2项为医疗费赔偿项目计39519.05元,由恒邦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按80%赔偿17215.24元;第3-8项为伤残赔偿项目计156449.70元,不超交强险限额,全部由恒邦财保公司赔偿。据此,恒邦财保公司扣除垫付款18000元后仍需赔偿173664.94元(18000元+17215.24元+156449.70元-垫付款1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计173664.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负担39元,被告***负担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