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6民初2307号
原告: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郁州南路17-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中小企业园2号楼32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克立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