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易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渤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82民初12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渤海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海河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霸州市易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南孟镇京开路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渤海分公司、霸州市易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已向本院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