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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9845号 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起诉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重大瑕疵要求本案原告进行整改,但本案原告未进行整改,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本案原告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返还货款、赔偿违约金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