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9845号
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起诉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重大瑕疵要求本案原告进行整改,但本案原告未进行整改,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本案原告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返还货款、赔偿违约金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