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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9845号之一 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