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9845号之一
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众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