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1675号
原告:某某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北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某某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1.07元,减半收取计5235.54元,由原告某某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