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2民初1819号 原告:张家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中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朝阳东大街与东创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单位职工。 张家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与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张家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