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2971号
原告: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卓广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玲,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汾河道81号。
法定代表人:任清耀,董事。
被告: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澳怡大厦18、22楼。
法定代表人:董辉,董事长。
被告: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2号楼16层1618。
原告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闻
书 记 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