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008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一层。
负责人:宋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宗超,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普清。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被告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靳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