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394号
原告:承德县上谷镇榆树沟门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上谷镇榆树沟门村。
负责人:李树,职务: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利,承德市双桥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普清,职务:董事长。
原告承德县上谷镇榆树沟门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上谷镇榆树沟门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上谷镇榆树沟门村第二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上谷镇榆树沟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