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226号
原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8599503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KREY9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河滨街147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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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