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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力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州恒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226号 原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8599503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KREY9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河滨街147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