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聚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5民初1221号
原告:**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横塘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71825719W。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燕,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84462R。
负责人:彭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俐,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秦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