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3721号
原告桂林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米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光谷互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1066××××.2)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活动。桂林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光谷互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广州米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出庭。诉讼过程中,桂林聚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桂林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林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为6900元,由桂林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张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