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3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200号-1。
法定代表人:吴新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楠,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青公路340号B区181室。
法定代表人:裘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大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将上海普赛公司未做部分的设计费94,939.2元及相应利息予以减除;2.本案上诉费用由上海普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恒大新能源公司支付上海普赛公司未做部分的设计费及相应利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纠正。
上海普赛公司辩称,上海普赛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工作成果,设计稿也得到了恒大新能源公司的确认,恒大新能源公司应依约支付对价。故,不同意恒大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普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大新能源公司支付上海普赛公司剩余服务费632,926元;2.判令恒大新能源公司向上海普赛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因逾期付款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32,92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恒大新能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9日,上海普赛公司作为承揽人(乙方),恒大新能源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双方签订《国能汽车经销商建筑设计标准手册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1-2018-M&S-496-001。双方约定:委托人委托承揽人承担国能汽车经销商建筑设计标准手册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了设计内容,其中明确了设施类型、设施级别、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内容。合同第4条约定,在项目启动后9周,乙方向甲方交付依据本合同第二条提供所涉及设施级别的设计文件(CAD版本及PDF版本)。项目启动后12周,乙方向甲方交付依据本合同第二条设计内容提供所涉及设施级别的标准手册排版文件(PDF电子版及印刷版)。合同总价904,180元,第一次付款于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无误后30日之内。第二次付款为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所有产出物和乙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无误后的30日之内。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责任。合同第7.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的,每延误一天,应按照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设计费总额的5%。……甲方明确拒绝支付款项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2018年3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国能汽车经销商建筑设计标准手册>设计合同技术协议》,对《国能汽车经销商建筑设计标准手册设计合同》的具体履行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恒大新能源公司已向上海普赛公司支付设计费271,254元。剩余设计费632,926元至本案一审开庭之日尚未支付。上海普赛公司在2018年10月11日为恒大新能源公司开具了剩余款项632,9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给恒大新能源公司。
2018年9月27日,上海普赛公司工作人员梁园向恒大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王亚楠发送邮件:“尊敬的王经理:您好!依照贵我双方签订的《国能汽车经销商建筑设计标准手册设计合同》相关条款,我司截至到目前已经完成标准手册设计工作,附件是《国能汽车经销店设建筑设计标准手册》的完成PDF版本,烦请过目并进行确认,待确认无误后,我司将交付全套成果文件并负责标准手册文件的打印装订。”2018年10月8日,恒大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王亚楠回复邮件称:“范总、梁工,我已看过最终版本的手册,确认贵司按照我司的要求完成了五种店面类型的全部内容。”2020年10月16日,上海普赛公司工作人员梁伏骥向恒大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秦大博等发送邮件,内附催款函,内容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合同编号:2-1-2018-M&S-496-001),贵公司尚欠付我司服务款项632,926元……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利互惠的原则,尽快安排付款,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解决。”2020年10月19日,恒大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秦大博回复邮件称:“梁经理好。目前我部正积极应对此事,并已经开始相应审批流程,请保持沟通。”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普赛公司与恒大新能源公司之间订立的《国能汽车经销商建筑设计标准手册设计合同》及《<国能汽车经销商建筑设计标准手册>设计合同技术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恒大新能源公司对上海普赛公司主张的设计费632,926元金额认可,但认为未达到支付条件。对上海普赛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认可,但认为根据上述设计合同第7.2条之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总额的5%。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海普赛公司主张的合同余款632,926元是否达到支付条件;二、恒大新能源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上海普赛公司违约金,若应给付,给付的具体金额。
就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普赛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以及邮件,能够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恒大新能源公司称上海普赛公司有部分设计内容未完成,仅有其自行制作的表格,上海普赛公司不予认可,结合恒大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在给上海普赛公司发送的两封邮件中,都未表示合同有未完成部分,且在2018年10月8日发送的邮件中明确表示“确认贵司按照我司的要求完成了五种店面类型的全部内容”。对恒大新能源公司称未做完的部分,上海普赛公司也给出了合理解释,亦符合商事惯例。故上海普赛公司应已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对于发票的交付,上海普赛公司提交的快递单据能够证明其在2018年10月11日向恒大新能源公司寄送发票的事实,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剩余款项632,926元应已达到付款条件,恒大新能源公司应支付上海普赛公司。就争议焦点二,按照合同7.2条之约定,上海普赛公司主张恒大新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恒大新能源公司对违约金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认可,但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国能汽车经销商建筑标准设计手册设计合同》第7.2条,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能超过未付设计费总额的5%。故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最高额,上海普赛公司主张已超出该最高额(截至本案一审最后一次开庭之日,按照上海普赛公司主张,违约金为632,926元×万分之一/天×512天=32,406元),故一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支持违约金31,646.3元(632,926元×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判决:“一、被告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632,926元;二、被告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31,646.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2.5元,由被告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变更公司名称为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上海普赛公司是否未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内容。本案恒大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10月8日回复上海普赛公司工作人员的邮件中明确表示“确认贵司按照我司的要求完成了五种店面类型的全部内容”。并且2020年10月上海普赛公司向恒大新能源公司催收本案欠款时,恒大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秦大博回复邮件称:“梁经理好。目前我部正积极应对此事,并已经开始相应审批流程,请保持沟通”,其并未对本案欠款提出异议。可见恒大新能源公司曾认可上海普赛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内容。现恒大新能源公司主张上海普赛公司仍有部分设计内容未完成,应扣减相应服务费,但仅凭其自行制作的《建店手册项目内容梳理》,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恒大新能源公司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恒大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3.48元,由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解 童
审判员  武耀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玉珺
书记员冯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