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855号
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0584643Y,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创业一路20号(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奇波,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乌方。
被申请人:**,男性,1981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东莞市领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长泰路东城段79号3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12110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领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987870.5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领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7870.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