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9249号
原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
原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裁定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