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

杨某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8097号 原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七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马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杨某的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