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8097号
原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七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马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杨某的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