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361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营业场所宁夏银川市新昌东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3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