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72民初10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2356号大院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打捞局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23.80元,减半收取计19161.9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