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22民初967号
原告:农安永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农安镇滨河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河口市福民街道高丽新村16号楼1-039-170-3-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农安永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安永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安永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永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71.72元减半收取14335.86元由原告农安永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