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022民初2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柏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柏某、被告新疆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柏某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