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执367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绿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福尔尼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6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绿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支付优先债权后无余额可供本案受偿;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伟
审判员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