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5012号之一
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汉留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蒋庆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怀,高邮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绿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永泰路2号29#、30#。
法定代表人:单雨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95元,合计989元,由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晓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季天翔
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