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4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昌盛二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楼德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斯国勇,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绿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7号。
法定代表人:单雨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仁骏,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袜业特色园区。
法定代表人:楼德荣。
上诉人诸***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绿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7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诸***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诸***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77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6元,减半收取3153元,由诸***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王依群
代理审判员 丁英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斐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