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745号之一
原告:杭州绿然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永泰路2号29#、30#。
法定代表人:单雨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骏,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新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洪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绿然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新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绿然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然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绿然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原告杭州绿然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健
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
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飞
书记员范书荟